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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簡要概述

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其中,清算屬簡易破產,是中華民國自三零年代制訂破產法,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請破產。卡債族一旦申請破產,經更生期限六年及清算後三年,若無違法情事,最快九年後可向法院聲請重生。 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者...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第 53 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 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

「消債條例」 彌補協商機制與現行破產法的不足

民國94年,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而引發所謂「卡債風暴」,卡奴因無力清償負債而走上絕路的消息透過新聞媒體一再報導,儼然造成社會上極大恐慌。 為解決此一社會問題,政府乃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簡稱協商機...

債務清償程序中,申請人(債務人)是否需要出庭

更生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程序,但是聲請更生後,依債清條例第57條至第60條規定的規定,法院會於債務人聲請更生並依法申報債權召開債權會議,將債務人依債清條例所定範圍內之更生方案進行決議。 所以,債務人是必須出席法院所召開之債權會議的。 但債權會議的性質與訴訟程序不相同。

債務清償後多久可以辦貸款?

逾期、催收(含現金卡) 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三年。 退票及註記(包含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含現金卡) 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記註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

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

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 債務委任清理更生 所謂更生,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將他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包含依法受其扶養者的費用)之餘額,償還四~六年最長八年後免責。 清算,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拿出來拍賣或變賣後免責。值得注意的是,縱使債務人無財產,也可申請清算,清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