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的條件

聲請更生的條件

一. 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履行顯有困難者。

(1)曾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協議書。

(2)協商債務之還款計畫書。

二.未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者或曾參加但未成立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性協商,30天內銀行不協商或是90天內協商不成立者。

須檢附:

(1) 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開始協商之書面文件及其回執聯。

(2) 協商不成立證明。

三.依照債清條例第一章第一節通則所規定之消費者。

須檢附:

1.全戶最新之戶籍謄本。

2.委任代理聲請者,須填寫委任狀。

3.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4.財產及所得狀況書名書。

(1)債務人最近二年之財產清單。

(2)債務人最近二年之所得清單。

(3)債務人於金融機構開利存款帳戶相關資料。(如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

(4)不動產(土地或建物謄本)。

(5)動產(汽機車行照)。

(6)債務人之保險單(壽險、儲蓄險或投資型保單)。

(7)股票(證卷存摺)。

(8)其他類事業投資之說明(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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