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簡要概述

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其中,清算屬簡易破產,是中華民國自三零年代制訂破產法,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請破產。卡債族一旦申請破產,經更生期限六年及清算後三年,若無違法情事,最快九年後可向法院聲請重生。

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者,以現在約五十萬卡債族扣掉已於去年進入銀行公會協商平台的二十二萬人,約有二十八萬人受惠;自宅條款受惠者約為五萬人。條例並明定「日出條款」,最快九個月後適用。

院會上午變更議程,將債清條例列為討論事項第五案;經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協商後,順利於晚間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台中縣)表示,債清條例是救人的法律,無法協商到一百分,六十分雖不滿意也能接受。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朝野協商後同意刪除第五十五條有關「自宅條款」內容條文,但將其立法意旨載入金融機構房貸定型化契約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對已訂立自用住宅借款契約之約定,亦應變更應記載事項。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於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

換言之,自宅條款從「法定」變為「約定」,好處是銀行認列呆帳不用檯面化,也不致影響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其降等風險;自宅條款規定卡債族仍需繳房貸本息,但可依原契約履行,不用擔心銀行提前要求履約;若債務人顯有重大困難,得再延長還款期限至四年,延長期限時應就未清償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可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願;若債務人提出協商後三十日內銀行未進行協商,或逾九十日協商不成,債務人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一旦申請更生或清算,即進入司法階段。債清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法院開始更生程序裁定;第十六條規定,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的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權均視為消滅。

若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則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但債務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可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至於債務人要求清算的門檻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並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拒絕移交,法院得強制執行。

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若債務人清償完畢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未違反本法明訂事項受刑宣告確定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可向法院聲請復權,即重生。但即使重生後,被知悉有違本法明訂事項,得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撤銷復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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