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債清法第 74 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 確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不履行的結果,債權銀行是可以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法院可依職權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會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果債權人僅一、二人,或是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數額剩下不多,為免開始清算程序後,為避免造成程序浪費,並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法院亦有權裁量不予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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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申請通過後,各家銀行還能查封名下財產嗎?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時,依法限制債權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權利及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
亦指債權人必須依法停止對債務人施以催收,強扣薪資等強制執行之程序。
以促使債務人能依更生
清算成功後所受限制及限制期間債務人清算後,生活將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
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債務人依清償或其他方式解免全部債務,或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時,即可向法院為復權之聲
聲請清算應繳交之表冊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
更生方案不履行的結果(二)根據債清法第75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二年。
因此在更生程序與履行的
我反悔了,可以跟法院撤回聲請更生嗎?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立法要點來看,立法者認為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
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
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
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所謂的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例如公司)的法律用語。
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員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