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不履行的結果(一)

根據債清法第 74 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 確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不履行的結果,債權銀行是可以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法院可依職權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會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如果債權人僅一、二人,或是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數額剩下不多,為免開始清算程序後,為避免造成程序浪費,並影響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法院亦有權裁量不予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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