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業啟動更生法案號召更生,已有一年內新設立的財務公司,大式宣傳,金管會呼籲勿信即輕易毀諾,更生清理法案非萬靈丹,護身符,毀諾後更生清理將受到道德裁量,法官應不會輕易放行.應與銀行協商才能進入更生清算程序.現也未正式上路及無成功案例,法律程序皆未完備勿當冤大頭.法官依法行事民眾勿心存僥倖非一般代辦公司所能左右,民眾勿輕信。
根據債清法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債務人若根據自身的收支狀況而擬定之更生方案,不見得一定會過。其中監督人會協助債務人根據所提供的各種資料文件與生活情形,擬定較為可行的更生還款方式,逕送法院處理,以避免轉入清算程序,因為更生方案若未通過,代表聲請之債務人欠缺誠意,法官可依職權轉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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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族六誡清算中所謂生活限制的定義
生活限制可參考如下:
銀行公會版 更生族反奢華六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
更生方案的重要性與內容更生方案的重要性
更生方案的重要性在整個更生程序中算是最重要的,它代表著債務人對債權人還款的意圖與誠意,若清償的折數不符法官認定之標準,或者是沒有可能履行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不認可更生方案的條件,雖
更生期間沒有按規定償還的結果不履行的結果,債權銀行是可以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法院可依職權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會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債清法第74條更生方案
聲請清算應繳交之表冊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
更生裁定期間的三個結果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1、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2、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3、經已申報無擔
聲請更生的條件聲請更生的條件
一. 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履行顯有困難者。
(1)曾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協議書。
(2)協商債務之還款計畫書。
二.未曾參加95年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