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不履行的結果(二)

根據債清法第75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二年。

因此在更生程序與履行的整個過程中,法院法官是具有絕對的裁量權。

更生方案攸關更生程序是否終結以及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聲請更生的債務人不可輕忽。

由於債清法的施行細則尚未公布且無前例可供參考依循,因此聲請的每個步驟與考量必須小心翼翼,尤其更生方案的內容必須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權益,如此更生方案的通過才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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