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而引發所謂「卡債風暴」,卡奴因無力清償負債而走上絕路的消息透過新聞媒體一再報導,儼然造成社會上極大恐慌。
為解決此一社會問題,政府乃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簡稱協商機制),企圖透過協商機制緩和卡債風暴以減輕卡奴之負擔。
唯因協商機制之主控權仍操縱於債權銀行之手,且設有協商門檻,許多卡債族縱有意協商還款,卻因門檻過高、銀行協商條件過於嚴苛等因素而無法完成協商。且由於協商條件並非立於平等基礎下達成,因此完成協商後仍無力持續還款者,亦不在少數。
因此,如何清理消費者之多重債務,避免卡債族身陷債務監獄中無法脫身而永遠成為卡奴,並使之能重新生活而立足於社會,乃成為政府消弭金融風暴的首要課題。
現行破產法因適用上的諸多限制,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時,或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或不足清償財團費用時即不得聲請破產,縱聲請破產亦遭法院駁回,造成破產制度利用率明顯偏低。民國90年至94年間,法院駁回破產聲請的比率高達75%,顯見現行破產法並無法完整適用於消費者多重債務之清理。職是之故,司法院乃於95年底制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考量消費者通常處於經濟弱勢,其債權債務關係通常較為單純之特性,制訂簡單、迅速、經濟之程序處理其債務,俾使卡債族得到更生之機會,並透過簡便之程序減少法院之負擔。
該草案並於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而訂於97年4月11日施行。至此,國內高達50萬人之卡債族,終於盼得債務清理、更生重建之機會。
唯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前所未見之新法規,無論是法界人士或是普羅大眾甚至銀行業者,對其均有不同的適用解讀,尤其在施行細則尚未訂立之前,對於該條例之適用範圍及限制等更是眾說紛紜,使卡債族莫衷一是,更加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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