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院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若拒絕移交,法院得依職權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清算程序,為方便法院或管理人為蒐集、管理、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或處理其他債務清理事務,債務人應盡協力義務,所以為了促進程序進行,債清條例對債務人之遷徙自由加以限制,並課予一定之協力義務,在一定之情形下,並得對債務人進行拘提或管收。在清算程序開始至法院裁定復權之前,債務人受有法令上對於破產人資格及權利相同之限制。
上述對清算程序債務人之限制均為更生程序所無,此乃因更生程序一般而言較有利於債權人,故立法者乃透過對債務人較少之生活限制以鼓勵債務人能盡量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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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悔了,可以跟法院撤回聲請更生嗎?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立法要點來看,立法者認為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
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
更生裁定期間的三個結果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1、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2、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3、經已申報無擔
更生方案的重要性與內容更生方案的重要性
更生方案的重要性在整個更生程序中算是最重要的,它代表著債務人對債權人還款的意圖與誠意,若清償的折數不符法官認定之標準,或者是沒有可能履行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不認可更生方案的條件,雖
更生方案不履行的結果(二)根據債清法第75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二年。
因此在更生程序與履行的
什麼是「更生」?該如何聲請?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
更生的迷思:六年內只要繳債款的百分之三十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
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
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