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應繳交之表冊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院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進入清算後,債務人須提出財產清冊移交清算財團,債務人若拒絕移交,法院得依職權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清算程序,為方便法院或管理人為蒐集、管理、處分清算財團之財產或處理其他債務清理事務,債務人應盡協力義務,所以為了促進程序進行,債清條例對債務人之遷徙自由加以限制,並課予一定之協力義務,在一定之情形下,並得對債務人進行拘提或管收。在清算程序開始至法院裁定復權之前,債務人受有法令上對於破產人資格及權利相同之限制。

上述對清算程序債務人之限制均為更生程序所無,此乃因更生程序一般而言較有利於債權人,故立法者乃透過對債務人較少之生活限制以鼓勵債務人能盡量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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