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立法要點來看,立法者認為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
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且金融機構對於無法按時清償的或不能清償的債權,委由債務管理公司催收,而委外機構為了維護本身利益,對於催收品質、方式多良莠不齊,因而產生許多社會問題(如無力清償而燒炭自殺),且信用卡或現金卡的循環利率負擔沉重,許多債務人若無法按時清償往往利上加利。
所以,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在為兼顧雙方利益衡平之情形下,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及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文規定限制債務人不得撤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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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的迷思:六年內只要繳債款的百分之三十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
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
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
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
債務委任清理更生
所謂更生,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將他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包含依法受其扶養者的費用)之餘額,償還四~六年最長八年後免責。
清算,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
更生方案裁定由誰決定代辦業啟動更生法案號召更生,已有一年內新設立的財務公司,大式宣傳,金管會呼籲勿信即輕易毀諾,更生清理法案非萬靈丹,護身符,毀諾後更生清理將受到道德裁量,法官應不會輕易放行.應與銀行協商才能進入更生清
更生族六誡清算中所謂生活限制的定義
生活限制可參考如下:
銀行公會版 更生族反奢華六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
更生期間沒有按規定償還的結果不履行的結果,債權銀行是可以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法院可依職權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會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債清法第74條更生方案
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
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所謂的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例如公司)的法律用語。
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員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