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
債務委任清理更生
所謂更生,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將他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包含依法受其扶養者的費用)之餘額,償還四~六年最長八年後免責。
清算,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拿出來拍賣或變賣後免責。值得注意的是,縱使債務人無財產,也可申請清算,清算程序在裁定開始時同時終止,也就是立即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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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之債務人尚需清償非免責債權之部分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
什麼是「更生」?該如何聲請?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
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
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所謂的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例如公司)的法律用語。
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員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計程車
更生期間沒有按規定償還的結果不履行的結果,債權銀行是可以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法院可依職權開始清算程序。
法院會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債清法第74條更生方案
聲請清算應繳交之表冊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交由法院審查,並應依法院之要求提出報告。除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法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第 53 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