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的條件
一. 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履行顯有困難者。
(1)曾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協議書。
(2)協商債務之還款計畫書。
二.未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者或曾參加但未成立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性協商,30天內銀行不協商或是90天內協商不成立者。
須檢附:
(1) 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開始協商之書面文件及其回執聯。
(2) 協商不成立證明。
三.依照債清條例第一章第一節通則所規定之消費者。
須檢附:
1.全戶最新之戶籍謄本。
2.委任代理聲請者,須填寫委任狀。
3.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4.財產及所得狀況書名書。
(1)債務人最近二年之財產清單。
(2)債務人最近二年之所得清單。
(3)債務人於金融機構開利存款帳戶相關資料。(如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
(4)不動產(土地或建物謄本)。
(5)動產(汽機車行照)。
(6)債務人之保險單(壽險、儲蓄險或投資型保單)。
(7)股票(證卷存摺)。
(8)其他類事業投資之說明(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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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
債務委任清理更生
所謂更生,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將他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包含依法受其扶養者的費用)之餘額,償還四~六年最長八年後免責。
清算,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
更生裁定期間的三個結果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1、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2、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3、經已申報無擔
更生申請通過後,各家銀行還能查封名下財產嗎?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時,依法限制債權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權利及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
亦指債權人必須依法停止對債務人施以催收,強扣薪資等強制執行之程序。
以促使債務人能依更生
更生方案不履行的結果(一)根據債清法第 74 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
更生族六誡清算中所謂生活限制的定義
生活限制可參考如下:
銀行公會版 更生族反奢華六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
「更生」後的還款期限最多可延長幾年?根據債清法第 53 條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清償金額不低於負債總額之二成,以目前收入扣除生活支出用剩下的錢還滿六年,即可免責。
還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