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
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
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權均視為消滅。
若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則裁定進入清算程序。
但債務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可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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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裁定期間的三個結果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1、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2、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3、經已申報無擔
更生制度介紹社會上一片搶救卡奴的聲音不斷,期盼政府能有所作為,而金融單位則陷入如何在解救卡奴以及維護金融消費市場交易自由的苦戰中。從整體消費市場的結構而言,追根究柢,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我國個人消費市場退場機制的不
「更生」後的還款期限最多可延長幾年?根據債清法第 53 條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清償金額不低於負債總額之二成,以目前收入扣除生活支出用剩下的錢還滿六年,即可免責。
還款方式:
更生申請通過後,各家銀行還能查封名下財產嗎?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時,依法限制債權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權利及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
亦指債權人必須依法停止對債務人施以催收,強扣薪資等強制執行之程序。
以促使債務人能依更生
更生方案不履行的結果(一)根據債清法第 74 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
更生族六誡清算中所謂生活限制的定義
生活限制可參考如下:
銀行公會版 更生族反奢華六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