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更生程序裁定的債務人是不能自己撤回其更生,若有異議僅可訴以抗告,沒有退路。
根據債務清理法第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根據債務清理法第11條規定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因此,進入裁定之債務更生人是不能自己撤銷其更生聲請的。對於原本欲聲請更生之債務人,若在裁定期間發現有其他更適合之清償債務方法,是不得自行撤回更生聲請。
若債務人對法官裁定為清算程序有異議者,僅可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抗告,抗告後之裁定,將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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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程序中,申請人(債務人)是否需要出庭更生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程序,但是聲請更生後,依債清條例第57條至第60條規定的規定,法院會於債務人聲請更生並依法申報債權召開債權會議,將債務人依債清條例所定範圍內之更生方案進行決議。
所以,債務人
債務清理法中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定義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1條規定,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以聲請更生清算。
「不可歸責於己」是一個法律上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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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辦理債務清償(債清法)舉例試算為何要辦理債務清償(債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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