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1條規定,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以聲請更生清算。
「不可歸責於己」是一個法律上之用語
通常不可歸責在法律上的定義,就是這個人自己無法避免的。
通常不可歸責比較明顯的情形是:
一、本可還錢的人,忽然生重病,無法賺錢,致履行困難無法依協商條件償還債務。
二、主要負擔家計之債務人失業,且家有年邁和年幼者需要照顧。
三、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sars、地震。
四、突發事故,如車禍、火災、被殺傷等。
因此,如果無法償還債務,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可能需要在訴訟上主張無法償還債務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且將無法償還債務之原因及欠下債務之原因向法官說明,最後再看法官之認定。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尚未施行,法官會如何認定「不可歸責」亦未有實例。
因此,債務人如果能舉證,證明有不可歸責事由,如健康因素、非自願性失業等等因素無法清償者,仍然可以聲請更生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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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私人間之借貸,或是設有擔保物權的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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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之債務人尚需清償非免責債權之部分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委外催收行為標準化準則草案債務催收行為╱內容
電話催收債務
1.電催過程須全程錄音、且須有一定保存期限
2.催收時間上午7點到晚上10點止(除非債務人指定可催收之時間)
3.不得持續、或在非催收時間進行催收
4.遇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