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債務人尚需清償非免責債權之部分

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此規定表示,當債務人履行完更生方案之際,非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上述規定之非免責債權,債務人仍須有負責清償之責任。顯為債務人無法自行決定清償該債務與否之能力。

對於非免責債權部份,實質上也難獲得債權人之減免,因在債清法更生程序中已減免債務人部份責任後,在債權人已退讓情形之下,有關非免責債權部份,對更生債務人欲減免或免除其債權而言並不樂觀。

Previous
Next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