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此規定表示,當債務人履行完更生方案之際,非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上述規定之非免責債權,債務人仍須有負責清償之責任。顯為債務人無法自行決定清償該債務與否之能力。
對於非免責債權部份,實質上也難獲得債權人之減免,因在債清法更生程序中已減免債務人部份責任後,在債權人已退讓情形之下,有關非免責債權部份,對更生債務人欲減免或免除其債權而言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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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哪些類型的債務?自然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皆屬債清條例適用的範圍。
不包括私人間之借貸,或是設有擔保物權的消費借貸。
法人部分應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債務清償程序中,申請人(債務人)是否需要出庭更生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程序,但是聲請更生後,依債清條例第57條至第60條規定的規定,法院會於債務人聲請更生並依法申報債權召開債權會議,將債務人依債清條例所定範圍內之更生方案進行決議。
所以,債務人
債務清理法的兩項重要規定進入更生程序裁定的債務人是不能自己撤回其更生,若有異議僅可訴以抗告,沒有退路。
根據債務清理法第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
債務清理法中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定義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1條規定,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以聲請更生清算。
「不可歸責於己」是一個法律上之用語
通常不可歸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重要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重要條例全文說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消債條例」 彌補協商機制與現行破產法的不足民國94年,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而引發所謂「卡債風暴」,卡奴因無力清償負債而走上絕路的消息透過新聞媒體一再報導,儼然造成社會上極大恐慌。
為解決此一社會問題,政府乃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