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1、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2、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3、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債務人始可依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
若相關債權人有一者不同意,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債務人之自主權受到債清法規之嚴重限制。
更生清算為債務處理之最後手段
更生法非債務清理萬靈丹,應先了解自身負債問題,熟知債清法利弊得失,遂為最後思考之決定。
在此呼籲欲透過債清法減免債務之債務人,建議先行規劃評估,諮詢專業機構或相關公益法務單位,再行決定是否選擇更生或清算之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以作為進入明年更生期間前之適切準備,畢竟這是無退路之債務清理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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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更生」?該如何聲請?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
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資格
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所謂的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例如公司)的法律用語。
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工資之公務員、公司員工等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計程車
「更生」後的還款期限最多可延長幾年?根據債清法第 53 條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清償金額不低於負債總額之二成,以目前收入扣除生活支出用剩下的錢還滿六年,即可免責。
還款方式:
聲請更生的條件聲請更生的條件
一. 曾參加95年協商機制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履行顯有困難者。
(1)曾與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協議書。
(2)協商債務之還款計畫書。
二.未曾參加95年協商
更生方案的重要性與內容更生方案的重要性
更生方案的重要性在整個更生程序中算是最重要的,它代表著債務人對債權人還款的意圖與誠意,若清償的折數不符法官認定之標準,或者是沒有可能履行的可能性,以及其他不認可更生方案的條件,雖
更生族六誡清算中所謂生活限制的定義
生活限制可參考如下:
銀行公會版 更生族反奢華六誡
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扣除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不得逾新台幣五千元。
2.禁搭計程車,高鐵,飛航器,出國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