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法)的特色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法)的特色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擔債務,在聲請更生法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

2.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法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3.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法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地震、水災、或因傳染病被隔離、失能或失業或已無法支撐家庭開銷或債務等等),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但自己去聲請者,因無法引用各種法條,想通過才定比例上會很低。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4. 更生法適用的條件:

  • 自然人(五年內非企業負責人)
  • 薪資已遭法院扣薪(如已扣薪1/3),更生後法院扣薪可聲請撤銷
  • 月平均營業額低於20萬元以下
  • 自用住宅已遭假扣押或拍賣執行中者
  • 無擔保債務低於1200萬元以下
  • 已債務協商,正常繳款或已不正常繳款者
  • 高循環利息,無能力還款者
  • 銀行貸款或卡債,正常繳款中或已被催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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