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法)的特色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擔債務,在聲請更生法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
2.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法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3.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法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地震、水災、或因傳染病被隔離、失能或失業或已無法支撐家庭開銷或債務等等),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但自己去聲請者,因無法引用各種法條,想通過才定比例上會很低。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4. 更生法適用的條件:
- 自然人(五年內非企業負責人)
- 薪資已遭法院扣薪(如已扣薪1/3),更生後法院扣薪可聲請撤銷
- 月平均營業額低於20萬元以下
- 自用住宅已遭假扣押或拍賣執行中者
- 無擔保債務低於1200萬元以下
- 已債務協商,正常繳款或已不正常繳款者
- 高循環利息,無能力還款者
- 銀行貸款或卡債,正常繳款中或已被催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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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程序中,申請人(債務人)是否需要出庭更生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程序,但是聲請更生後,依債清條例第57條至第60條規定的規定,法院會於債務人聲請更生並依法申報債權召開債權會議,將債務人依債清條例所定範圍內之更生方案進行決議。
所以,債務人
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債務清理條例所謂更生、清算
債務委任清理更生
所謂更生,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將他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包含依法受其扶養者的費用)之餘額,償還四~六年最長八年後免責。
清算,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
更生之債務人尚需清償非免責債權之部分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第 53 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